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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ANNOUNCEMENT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阅读次数:253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7-07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721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利群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名,实参会董事九名阮庆革董事、梁积江董事、上官清董事、王洪斌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列席此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出席此次董事会的关联董事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由公司与北京寸草关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福睿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贰仟万元人民币、北京寸草关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壹仟玖佰万人民币,北京福睿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叁佰伍拾万元人民币,由拟聘任总经理出资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该股权为预留给管理层股权,暂由总经理代持。四方股权比例为40%:38%:7%:15%。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提供连锁化养老机构服务。

为对所管理养老院项目进行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3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全程担保,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反担保。

截至2017年6月30日,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9,425,226.16元,负债总额为539,449.45元,净资产8,885,776.71元。因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向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临2017-077号)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出席此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2017年7月18日,公司已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2017年7月2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号2017-075号)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事前进行了审核,提出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详见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临2017-078号)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首开股份独立董事梁积江先生目前已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六年,按照规定,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其担任的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因梁积江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定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提名邱晓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提名人声明见附件3。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201789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89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78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为海南民生长流油气储运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业务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为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5、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详见《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7-079号)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721

 

 


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邱晓华先生个人简历

邱晓华:男,1958年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学历。2012年8月至今,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2016年1月至今,任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2012年5月至201612月,任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2年8月至今,任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0月至今,任北京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7年5月至今,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2: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邱晓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晓华

                                            2017年7月21日

 

附件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邱晓华先生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均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