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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ANNOUNCEMENT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3日 阅读次数: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3-10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7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7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公司于202311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1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首开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首开股份在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4.05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20225月至20235月期间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429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首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对首开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差错事项,公司已2023429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予以更正。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