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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ANNOUNCEMENT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阅读次数: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7-112

债券代码125766         债券简称15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1026

      债券付息日:2017102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51027日发行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1027日开始支付自20161027日至201710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首股01(代码:125766

3、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发行规模:本期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为3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交易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5]1819号”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0%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1027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1027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10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10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10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10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挂牌日期:20151229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0%。本付息每手15首股01125766)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1026

2、债券付息日:20171027

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10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5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4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10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本次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13联系电话:010-66428176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D

联系人:秦京

联系电话:010-66428176

传真:010-6642806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联系人:王艳、何佳睿、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19


附表:“15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1026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人:

联系电话:

    真: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