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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7-089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8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会董事九名,实参会董事九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2016年10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旌茂置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的议案》。公司与上海旌茂置业有限公司在无锡市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名称为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无锡市滨湖区XDG-2016-8号地块。
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肆仟玖佰万元人民币、上海旌茂置业有限公司出资伍仟壹佰万元人民币,双方股权比例为49%:51%。
现双方股东同意公司拟对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壹亿零肆佰零捌万壹仟陆佰叁拾叁元人民币。以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2017)2004号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拟增资情况如下:
1、公司由肆仟玖佰万元人民币增至伍仟叁佰零捌万壹仟陆佰叁拾叁元人民币,占增资后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
2、上海旌茂置业有限公司占增资后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49%股权。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伍拾亿元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5年。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付息。无需担保。
本次中期票据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临2017-090号)。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提高中期票据发行工作效率,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中期票据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中期票据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在本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叁拾亿元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1年。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付息。无需担保。
本次短融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临2017-091号)。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提高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效率,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短期融资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在本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贰拾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270天。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付息。无需担保。
本次超短融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临2017-092号)。
(七)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提高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效率,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在本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八)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9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公司十三层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详见《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7-093号)。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因增资行为涉及的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沪财瑞评报(2017)2004号
摘 要
一、委托方:上海旌茂置业有限公司
二、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委托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三、被评估单位: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
四、评估目的:增资
五、评估基准日:2016年11月30日
六、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及负债等,经审计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账面净资产为99,999,025.00元。
七、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八、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估。
九、评估结论: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1月30日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5,103,738,595.33元,评估价值为5,101,788,595.33元,减值率为0.04%,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5,003,739,570.33元,评估价值为5,003,739,570.33元,无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99,999,025.00元,评估价值为98,049,025.00元,减值率为1.95%。(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大写:玖仟捌佰零肆万玖仟零贰拾伍元)。
十、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
十一、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截止评估基准日,开发成本账面金额5,003,737,670.33元,系支付无锡滨湖区金城西路与金水路交叉口西北侧XDG-2016-8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及资本化利息,其中:土地出让金4,995,000,000.00元,土地交易费124,337.00元,资本化利息8,613,333.33元,契税尚未缴纳,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截止评估基准日,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355号宝华中心23楼办公经营地及该处办公设备均由股东方上海旌茂置业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无锡湖滨区隐秀路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26层的办公经营地及该处办公设备暂由上海城开(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
3、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委托贷款由股东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旌茂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各自持有的无锡泰茂置业有限公司合计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