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OR
投资者关系
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7-0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月11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发行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7年1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首股01”,代码为135052。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2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39%。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月11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月11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9年1月11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39%。本次付息每手“16首股01”(13505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3.9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10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1月11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首股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6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12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9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QFII于本次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13层;联系电话:010-6642806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
联系人:任晓佼
联系电话:010-6642 8032
传真:010-6642 806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王艳艳、何佳睿、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4日
附表:“16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10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