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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ANNOUNCEMENT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阅读次数: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6-07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28号文)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7,552,742.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8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99,999,992.70元,扣除相关费用人民币51,999,999.9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7,999,992.7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622日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110ZC0382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渤海银行西客站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2016719日签订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6630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1

渤海银行西客站支行

2000163047000500

2,149,999,992.79

2

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1101040160000465335

1,800,000,000.0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

14050182580800000077

0.00

合计

3,949,999,992.79

注:“太原CG-0932地块西区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由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1101040160000465335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划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14050182580800000077账户后其具体使用亦纳入监管范围。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各开户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昀、朱洁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开户行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