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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ANNOUNCEMENT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阅读次数:

 

股票代码:600376.SH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4

债券代码:122377.SH

债券简称:14首开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3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563日发行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公司将于201663日开始支付本次债券自201563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66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4首开债”,代码为122377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4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行使本次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5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在第6年、第7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63日。

14.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6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前4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63日,第5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2063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6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6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6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6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63日至20226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63日至20206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63日至202063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1.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首开债”的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4首开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62

2.付息日:201663

四、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至20166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首开债”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4首开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4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首开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6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6616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4首开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13联系电话:010-6642806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首开股份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

法定代表人:潘利群

联系人:任晓佼

联系电话:010-66428032

传真:010-66428061

邮政编码:100031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项目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010-60837491

传真:010-608335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4首开债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55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十七

 

附表:“14首开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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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62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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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