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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关于公司申请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的公告
ANNOUNCEMENT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阅读次数: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6-05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公司债务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借款人”)拟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合同,由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然后委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本次贷款无固定期限,贷款金额为叁拾亿元人民币。

公司于2016年524日召开第届董事会第十二层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的议案》。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交易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委托贷款金额及用途:本次贷款金额为叁拾亿元人民币,用于归还股东借款、银行借款、信托借款

2、本次委托贷款期限:本项委托贷款为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

3、资金利率及本金偿还方式:委托贷款利率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为5.5%,第四年为8.25%,第五年起为12.37%。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且不需要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但应提前30日通知委托人。

4、本次委托贷款付息方式:该笔委托贷款起息日(自该笔委托贷款到达借款人在受托人账户之日)起每自然季度月末20日(“结算日”)结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此前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尽管有前述约定,如果借款人在某一年(N年)宣布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则必须支付该年的委贷利息及以前年度递延的委贷利息(如有)。如果借款人在任何一年(N年)均未宣布分红或未减少注册资本,则借款人可选择将当年应支付的委贷利息递延至次年(N+1年)支付,且N+1年的利率应在本条约定的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如次年(N+1年)借款人仍未宣布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则借款人可选择将N年的利息和N+1年的利息均递延到第三年支付,且N+1年的利率在本条约定的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N+2年的委贷利率在N+1年利率(N+1年委贷利率=委贷约定利率*150%)的基础上上浮50%,以此类推,但上浮后的委贷利率以20%/年为限。

5、担保措施:本项委托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方式。

6、违约及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1)触发本合同的约定付息条款未支付利息的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交易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委托人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二)受托人情况

受托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刘树云

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委托贷款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且除非发生宣布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将应付利息递延至次支付且不受递延次数的限制,即本次委托贷款合同条款中公司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合同义务,经与公司主审会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本次委托贷款在会计处理上符合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条件,故公司拟将其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具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2、本次委托贷款有助于增加公司资金流动性,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促进公司经营发展;

3、本次委托贷款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委托贷款是基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为目的而发生的融资行为。通过本次融资,可以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报表,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